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海南省职业培训协会。简称海南省职协。英文译名:Hainan Association of Vocational Training。英文缩写:HAVT。
第二条 本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社团,它由全省各级、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具体从事职工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部门或个人自愿结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联合各部门、行业在职工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领域配合政府进行具体工作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整个活动中,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道德风尚和职业道德;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和学术民主的思想作风,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事业中,为促进我省职工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事业的发展,全面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劳动者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驻地在海南省海口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推动和开展适应社会需要的技工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理论学术研究,为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和建议;接受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委托,参与有关法规和政策的研究制定;
(二)评选、总结、推广职业培训、技工教育科研成果、先进经验和评选职协活动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负责组织各类竞赛活动;
(三)依法申请举办职业培训实体、开展业务咨询,进行师资培训;
(四)开展与国内外有关组织、部门和人士的交流与合作;
(五)发展会员组织、建立专兼职结合的研究队伍;
(六)负责技工学校及培训机构评估认定工作;
(七)协助做好技工学校学生注册统计、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以及华育奖学金评选发放等工作;
(八)负责指导会员单位开展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等工
作,加强对外合作,搭建就业创业平台;
(九)办好协会网站、编辑职业培训刊物、信息、资料;为业界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
(十)制订并实施海南省职业培训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促进会员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十一)依法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用户合法权益,促进行业服务质量的提高;
(十二)承担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赋予和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
(二)愿意参与技工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理论学术研究和经验交流;
(三)全省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具体从事职业培训、技工教育和职业技能鉴定的机构、部门或个人,主要是省属和省行业办技工学校、各级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和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及鉴定所、各市县区人社部门以及自愿参加的行业部门、企业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秘书处审核后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批准入会的会员,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
(三)向本会提交学术论文,提交研究成果和资料;
(四)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协会所需要的各种资料和信息;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个人会员要交回会员证。
会员未经同意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项;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含2/3,下同)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一般不应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其职权是:
(一)组织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推举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三)决定增补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任期5年,其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一般不应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应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
(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并负责检查落实情况;
(三)主持研究本会的重大工作事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其他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审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规定,办理秘书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工作。
(五)处理秘书处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本会设监事会,由本会3名会员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会组成人员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本会负责人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不得在监事会任职)。
(二)监事会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于职守,履行职责。
监事会成员不得从本会获取报酬。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使用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条件尚不成熟时间由秘书处常驻的事业单位财务部门代管。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用或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查同意,并对资产进行清理审核后,向省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2 年3月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海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